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办法》的通知




  水财务〔2024〕42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4年2月9日 

 

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完善预算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筑牢资金资产安全防线,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确保水利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通过自动预警、人工研判、现场核查、资料审查等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对水利资金支付进行实时监督、及时纠偏、有效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态监控单位范围为水利部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预算单位;资金范围为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 

  第四条 动态监控目标是实现对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监控,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资金支付风险。 

  第五条 动态监控遵循以下原则:全面监控、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查控结合,整改提高、奖惩挂钩。 

  第六条 动态监控与财务检查、内部审计加强统筹,提升动态监控效能。 

 

  第二章 监控职责 

  第七条 动态监控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领导,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以下简称预算中心)承担动态监控的具体工作。部直属各级预算单位按分级实施的原则,对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开展动态监控。 

  第八条 财务司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日常监控工作,组织对疑点信息及违规问题等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接收、核实和反馈财政部监控疑点信息; 

  (四)研究确定年度动态监控重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清单; 

  (五)确定动态监控结果运用意见; 

  (六)通报动态监控情况。 

  第九条 预算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日常监控工作,及时向财务司反映动态监控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疑点信息及时予以核实、分析,提出处理建议报财务司; 

  (三)对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四)受财务司委托开展动态监控情况现场核查; 

  (五)提出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建议报财务司; 

  (六)对监控指标和规则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部直属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动态监控工作; 

  (二)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支付相关要素信息,及时正确填制会计凭证,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组织本级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对疑点信息进行核实和反馈,其中,对收到的财政部监管局下发的疑点,逐级报送至预算中心; 

  (四)组织本级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 

  (五)积极配合做好重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十一条 动态监控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自动预警。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来实现系统自动预警。 

  (二)人工研判。 

  1.电话核实。通过电话方式向预算单位了解情况; 

  2.调阅材料。通知预算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会计账册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现场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对疑点信息、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监控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财务司每年确定部直管在建工程项目监管清单,进行重点跟踪; 

  (二)项目单位按要求将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项目合同等项目资料报送财务司; 

  (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按季度向财务司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等情况; 

  (四)财务司委托预算中心依据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资金支付监控; 

  (五)财务司委托预算中心等单位,对重点部直管在建工程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章 监控内容 

  第十三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项目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及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资金使用 

  1.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工资制度和规范津补贴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 

  4.是否按照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水利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5.是否按照规定向个人或单位出借资金; 

  6.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7.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8.应使用实有资金支付的事项是否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支付; 

  9.资金支付用途填写是否规范,收款方名称是否与实际经济业务相对应等。                                     

  (二)“三公”经费 

  1.因公出国(境)经费 

  (1)是否符合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 

  (2)是否符合经费开支标准; 

  (3)是否无计划开支出国(境)经费等。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 

  (1)是否按照规定标准购置公务用车; 

  (2)是否符合经费开支范围; 

  (3)是否存在通过长期租车等方式隐匿、转移公务用车运行与维护费的情况等。 

  3.公务接待费 

  (1)是否符合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 

  (2)是否符合经费开支标准; 

  (3)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开支公务接待费等。 

  (三)会议费、培训费 

  1.是否无计划开支会议费、培训费; 

  2.是否符合会议费、培训费开支范围; 

  3.是否符合经费开支标准; 

  4.是否按规定在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等。 

  (四)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 

  1.是否拆分金额以规避政府采购; 

  2.是否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3.是否按照预算批复购置资产等。                          

  (五)其他应当实行动态监控的内容 

  水利科技类预算项目中涉及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控程序 

  第十五条 水利部动态监控的基本流程: 

  1.预算中心监控到疑点,对疑点信息进行研判并逐级下发基层预算单位; 

  2.基层预算单位接收疑点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并将核实或整改情况逐级汇总反馈预算中心; 

  3.预算中心根据反馈的核实信息提出处理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务司; 

  4.财务司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对违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5.基层预算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预算中心; 

  6.预算中心每季度汇总工作情况,形成动态监控报告报财务司。 

  第十六条 财政部监控疑点核实的基本流程: 

  (一)水利部收到财政部监控疑点的核实流程: 

  1.水利部接到疑点信息后,由财务司转预算中心将疑点信息下发相关单位; 

  2.基层预算单位接收疑点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及时将核实情况逐级报送至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将疑点信息核实情况和审核意见一并反馈预算中心; 

  3.预算中心根据二级预算单位反馈的核实信息提出处理建议报财务司; 

  4.财务司对处理建议进行分析研判,将疑点核实情况反馈财政部。 

  (二)基层单位收到财政部地方监管局监控疑点的核实流程: 

  1.基层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地方监管局监控疑点信息后,应第一时间逐级报二级预算单位并立即组织核实; 

  2.基层预算单位及时将核实情况逐级报送至二级预算单位; 

  3.二级预算单位对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研判,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后,交基层预算单位反馈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其中,确属问题的,需及时报送至预算中心,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第一时间报送财务司; 

  4.预算中心对二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报财务司; 

  5.财务司对预算中心上报的处理建议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的基本流程: 

  (一)财务司委托预算中心等单位组建核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赴有关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二)形成核查报告,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财务司; 

  (三)对存在问题的,财务司向有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限期整改的重大问题,全程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视情形采取暂停上报用款计划等措施,控制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财务司根据动态监控情况,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加强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对动态监控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统筹运用、分类处理。有关单位根据动态监控情况,及时堵塞漏洞,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动态监控结果作为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部直属预算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水利部财务司负责解释。《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办法>的通知》(水财务〔2017〕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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