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失败如何应对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在不满足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已经成为“新宠”,已经为采购人所经常且普遍采用的采购方式。但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如何应对竞争性谈判失败?这是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新课题。

  失败案例剖析

  某市某风景管理处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一次该风景处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单位第一轮报价分别为39.73万元、37.93万元、38.83万元。经过三轮谈判,三家最终报价分别为39.73万元、36.80万元、38.83万元。因参与谈判的施工企业串通合谋,且最终报价超过了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致使谈判小组当场宣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失败。

  采购人为个别施工企业“内定”采购项目。因前期工程拖欠了个别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采购人被逼无奈,事先指定并承诺后续工程为该企业施工承建。然而,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走过场,装样子,采取掩耳盗铃、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蒙混过关等手段,一方面按采购程序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并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与这家施工企业私下通气,给对方吃“定心丸”,做到心中有数。

  资格审查走过场。该风景处出于偿还前欠工程款等考虑,怕得罪债主,对报名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流于形式,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资格预审也没作具体要求,事实上采购人被这家施工企业“牵着鼻子走”,暗地里默认了这家施工企业邀请另外两家同行来“凑份子”,一家作主,两家作陪,以达到参与竞争性谈判不少于三家施工企业的法定数,从而把资格审查一股脑儿推给谈判小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开“绿灯”,从而达到了逃避资格预审的结果。

  谈判文件雷同。该项目谈判小组就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对三家施工企业的谈判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判时就发现,三家施工企业的谈判文件出现雷同的现象,有串通一气的嫌疑,这是明显的不公正行为。

  施工企业合谋抬价。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企业事先有“攻守同盟”与幕后交易,就恶意串通一气,合谋抬价。令谈判小组吃惊的是:三家报价相差仅几千元不等,在经营成本、管理费、材料费计价等方面出奇地相同,甚至连分项子目也十分相近,其目的在于抬高成交价格,进而一家开腔,两家附和,造成谈判报价一家说了算,乃至在最终报价上只有一家在第一轮报价的基础上稍作下调,而另外两家不作丝毫让步,形成“一边倒”、“一言堂”的现象,使竞争性谈判失去了现实意义,极其明显地出现了垄断行为,有失公平竞争。

  采购代理机构敷衍塞责。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出后,仅有三家施工企业前来报名,采购代理机构就及时通知了该风景处对其资格审查。至于审查资格条件,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那是采购人的事,自己无权过问,而在发现三家施工企业报名时间一致、联系电话不通、谈判文件同时送达等一系列问题时,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第一时间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致使所有问题集中到了谈判桌上。鉴于三家施工企业具有谈判文件相同、合谋恶意串通、抬高价格等行为,且最终报价突破了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超过了采购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该项目谈判小组慎重地综合评议之后,当场宣布本次竞争性谈判失败。

  四大举措矫正竞争性谈判

  全方位监管是关键,查处于既然,防患于未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与使命感,联合行政监督部门,加大力度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谈判活动的前期、中期和后期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资格审查、谈判过程、合同成交与验收进行现场监管,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不可有丝毫的懈怠,不要等问题出现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谈判活动中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分开曝光,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促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谈判活动步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阳光下的交易”的集中体现。一是谈判公告信息要公开透明。二是供应商之间开展公平竞争。三是谈判活动要客观公正。四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谈判活动中要诚实守信。

  谈判规则、谈判内容、合同草案与成交标准的科学合理的制定是谈判成功与否的可靠保证。一是统一谈判规则和评定标准是谈判工作的先决条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据此与采购人平等公正地磋商谈判内容、报价等。如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便于每个供应商都有同等机会根据修改后的谈判条件做出新的报价与服务承诺。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严格遵循谈判规则,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相关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特别是采购人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避免供应商在报价上的恶性竞争导致最终不能取得公正的、合理有效的谈判成果,确保每个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在规定时限内展开公平竞争,做出最终报价。三是谈判小组要信守谈判规则,熟知谈判方法,坚持谈判原则,恪守谈判纪律,严格按成交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以取得富有成效的谈判结果。四是最终的成交结果要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便于未成交的供应商及时得知结果,给予他们对谈判活动的质疑与投诉权。

  规范谈判程序是打造“阳光工程”的客观要求。作为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是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质、资格认定审批工作,规范采购代理行为。要对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经常性的监督和绩效考核,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现象要从重处罚,严重者可上网公布“黑名单”,连续两次违规可出示“黄牌”警告,取消代理资格,停业整顿,净化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二是要引入采购代理竞争机制,规范操作,以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强制服务、违规操作,损害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财政局

  作者:宋勇/文
中国财经报 07-05 0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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